濰坊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文件
濰文字﹝2018﹞34號
關于印發《濰坊市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創建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高新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濱海區宣傳文化群團部、峽山區文化旅游局、經濟區文教局:
為進一步推動文化產業示范園區轉型升級,規范園區創建、命名和監督管理工作,根據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廳相關文件精神,制訂了《濰坊市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創建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濰坊市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創建管理辦法
濰坊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018年7月26日
濰坊市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創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動文化新舊動能轉換,促進全市文化產業轉型升級,提高文化產業規?;?、集約化、專業化水平,更好地發揮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對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示范引領作用,參照《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園區管理辦法(試行)》和《山東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創建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文化產業示范園區(簡稱示范園區)是指依托當地文化資源進行文化及相關產業開發,文化企業和行業集聚及相關產業鏈匯聚,對區域文化及相關產業發展起示范、帶動作用,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示范園區發展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標準、突出特色、主業明確、自主創新的原則。示范園區建設應遵守國家、省、市各項政策法規。
第四條 經本辦法創建、命名的示范園區可享受與之配套的相關優惠政策,并從中優先推薦創建國家級、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
第五條 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負責示范園區的申報、創建、命名考核管理等工作。負責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示范園區創建管理辦法;統籌協調指導市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的規劃布局和建設運營;對示范園區發展情況予以監督考核。
第六條 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示范園區的申報、運營指導和監管。
第七條 示范園區創建期為3年,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創建申報工作,每批納入創建單位數量不超過3個。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八條 申報創建示范園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園區所在地政府高度重視文化產業發展,創建積極性高,并已將該園區列為政府重點扶持對象;
(二)發展戰略目標明確,具有切實可行的發展規劃;有突出的文化產業特色和明確定位;對區域文化產業發展具有顯著的示范帶動作用;
(三)園區社會效益顯著,始終堅持正確的文化產品創作生產導向,在依法納稅、吸納就業、促進創業、參加公益活動、提供內容健康的文化產品和服務等方面表現良好;
(四)園區產業集聚度高,具有較完整的產業鏈和完善的供應鏈,總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總營業收入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五)園區已集聚不少于50家文化企業,且文化企業數量占園區企業總數的60%以上,園區年文化產業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的60%以上,擁有一定數量在行業內具有較強影響力的骨干企業;
(六)園區區域邊界明確,基礎設施較為完善,非文化類商業及其他配套面積不得超過園區總建筑面積的20%;
(七)園區建設運營及管理單位應為獨立法人,規范運營2年以上,有組織健全的專業管理機構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較完善的公共服務平臺和較強的配套能力;
(八)園區具有合法、完備的立項審批手續,無違法、違規行為;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申報與創建
第九條 示范園區創建需認真填寫《濰坊市文化產業示范園區申報表》,示范園區建設運營及管理單位提供下列材料(一式5份):
(一)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二)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三)企業資質證書及近兩年獲得的各項榮譽證書;
(以上三項需驗原件并留復印件加蓋公章)
(四)文化產業園區的基本情況;
(五)文化產業園區的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六)企業近兩年的財務報表,企業報送統計部門的年度統計報表(需驗原件并留復印件加蓋公章);
(七)開戶銀行提供的資信證明;
(八)《濰坊市文化產業示范園區申報表》中所填報的各種數據的有效證明材料;
(九)申報單位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申報單位須向所在地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創建申請,經其初審同意后,由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向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出具《濰坊市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創建申請報告》,并提報規定材料。
第十一條 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成立評審組對申請創建單位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并進行實地考察,召開評審會,形成評審意見,報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黨委研究通過后,公布示范園區創建名單。
第十二條 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和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積極指導園區開展創建工作。在創建期內,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適時組織有關專家進行中期考察指導,及時解決創建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第十三條 創建單位應圍繞創意設計、文創孵化、運營模式、服務創新、生態營造、品牌誠信等方面大膽探索,向市場化、時尚化、融合化、數字化、金融化、國際化方向發展,促進園區向增值服務、投資收益方向轉型。以打造全要素支撐的高端創意創新創業平臺核心,構建全產業鏈創新孵化培育體系,促進文化創意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引領本地園區和產業整體聯動發展。
第四章 驗收與命名
第十四條 創建期滿后,創建單位經縣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向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提報驗收申請報告和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組織評審組根據《濰坊市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創建考核標準》開展驗收工作(《考核標準》另行制定),提出通過驗收創建單位名單。
第十六條 通過驗收的創建單位名單將在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十七條 公示無異議后,提交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黨委批準,命名“濰坊市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并授予標牌。
第十八條 未通過驗收的創建單位,1年內可申請一次復驗,仍未通過的,取消創建資格。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條 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按本辦法負責示范園區的管理和考核工作;組織開展示范園區之間的交流活動;推動示范園區對外交流與合作;推動示范園區申報省級、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
第二十條 示范園區所在地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積極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出臺支持示范園區的相關優惠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一條 示范園區對發展規劃和重要文化產業項目作重大調整時,須報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示范園區每年須經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向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報送年度發展情況,并按照要求按時完成統計年報。
第二十三條 示范園區實行定期考核評估(考核標準按照驗收標準執行),每年進行一次。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組織評審組對示范園區進行考核評估,根據考核評估結果研究提出通過考核、限期整改、撤銷命名的處理建議,提交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黨委批準。限期整改的整改期限為1年。對考核優秀的給予通報表揚。
第二十四條 對示范園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將撤銷其“濰坊市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命名:
(一)申報時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騙取園區資格的;
(二)宣傳虛假文化產品和服務信息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損害消費者利益的,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經營管理不善,已不具備示范作用的;
(五)經考核不合格,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達標的;
(六)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法律、行政處罰的;
(七)因政策或經營方向調整而改變園區性質的;
(八)其他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濰坊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