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文件
濰文字﹝2018﹞35號
關于印發《濰坊市文化產業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高新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濱海區宣傳文化群團部、峽山區文化旅游局、經濟區文教局:
為進一步推動文化產業示范基地轉型升級,規范示范基地認定命名和監督管理工作,根據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廳相關文件精神,制訂了《濰坊市文化產業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濰坊市文化產業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
濰坊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018年7月26日
濰坊市文化產業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動文化新舊動能轉換,引導發展一批產業特色鮮明、管理體制科學、運營機制高效、文化內涵豐富,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引領作用的特色文化產業示范基地,根據《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和《山東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濰坊市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簡稱示范基地)是指在濰坊市內從事文化產業經營,具有明確的產業定位和成熟的運營模式,依托當地獨特文化資源,通過創意轉化、科技提升、產業融合和市場運作,提供滿足群眾需要的文化產品和服務,并居同行業領先地位,在促進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創造就業等方面具有示范和引領作用的法人實體。
第三條 凡濰坊市境內,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各種所有制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文化企業,均可以申報示范基地。
第四條 申報示范基地的具體行業范圍以國家統計局《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規定行業為準。
第五條 示范基地原則上每兩年評選認定一次。
第六條 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是示范基地的主管部門,負責示范基地評選、認定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七條 申報示范基地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發展符合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要求,符合國家、省、市文化產業政策,遵紀守法,誠信經營;
(二)在濰坊市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運營2年以上;
(三)以文化產品生產和文化相關產品生產為主營業務,且上述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60%以上;
(四)具有較強的文化產品創新和策劃營銷能力,有較強的管理團隊和健全規范、行之有效的管理運營制度;
(五)產業特色鮮明,規模效益突出,堅持社會效益第一,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協調統一,在依法納稅、吸納就業、公益服務等方面做出積極貢獻;資產規模、主營業務收入、稅前凈利潤等指標在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
(六)有切實可行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目標;
(七)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記錄和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處罰;
(八)市文化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八條 申報單位須由所在地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書面推薦意見,并在申報過程中為企業提供保障支持。
第九條 申報示范基地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式5份):
(一)背景情況說明。包括:成立時間、企業規模、經濟性質、管理模式、人才培養、近兩年的發展概況等;
(二)相關證照。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書,開戶銀行提供的資信證明,企業報送統計部門的年度統計報表等(需驗原件并留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企業經營情況。近兩年企業年度財務報表,文化產業主營業務收入占總收入比重,近兩年企業吸引投資額、獲得政府財政補貼額、國際合作項目數和出口創匯額;
(四)發展規劃。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企業的行業、品牌、技術優勢及發展潛力,發展中的主要特色及亮點;
(五)技術產品研發情況。研發費用占企業經營收入比重,獲得發明專利、版權證書數量;
(六)就業情況。提供就業崗位數量、企業人才學歷、職稱情況;
(七)內容健康的文化產品和服務等方面情況。企業相關資質證書、著名品牌產品數量及近兩年獲得的各項榮譽稱號及證書,近兩年企業參與市內外重大活動情況(列表說明)。
第十條 申報材料必須客觀屬實,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取消申報資格并在五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四章 評審、命名
第十一條 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文化產業科具體負責示范基地申報材料的受理、審核、評審組織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示范基地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三條 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企業進行初審,并將初審意見提報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組織評審組對申報企業進行材料審查和實地考察,并提出擬認定名單;擬認定名單報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黨委批準后,在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官方網站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后由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正式命名“濰坊市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并授予標牌。
第五章 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 示范基地實行動態管理,定期進行考核評估。原則上每年考核評估一次,根據考核評估結果研究提出通過考核、限期整改、撤銷命名的處理意見。
第十五條 對綜合發展較好、考核優秀的示范基地給予通報表揚。
第十六條 示范基地每年須經由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向市文廣新局報送年度發展情況,并按照要求按時完成統計年報。
第十七條 示范基地在經營性質、發展方向等方面發生重大變化,或有重大兼并重組、重大文化產業項目調整等事項應及時向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報告。
第十八條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通報:
(一)因管理失當或產品和服務內容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未履行法定義務,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因管理不當連續2年嚴重虧損的;
(四)未按規定要求完成統計年報,或者上報數據不真實的;
(五)企業變更名稱,30天內未報請核準保留稱號的。
第十九條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撤銷稱號:
(一)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資格的;
(二)主營業務發生變更,在文化產業領域不再具備示范作用的;
(三)所提供的文化產品和服務或企業行為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
(四)無特殊理由連續停止經營時間達1年以上的;
(五)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處罰的;
(六)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行為,累計受到2次通報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濰坊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