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濰坊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高新區文廣新局、濱海區 群團部、峽山區文旅局,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濰坊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濰坊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
濰坊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鼓勵和支持濰坊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市級非遺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促進濰坊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下簡稱“市級非遺項目”) 保護和傳承,根據《山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濰水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非遺傳承人,是指經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認定、承擔市級非遺項目傳承保護責任的代表性傳承人。
市級非遺傳承人包括個人和團體。個人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刑事違法行為的成年人。團體為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注冊備案的合法社會組織。
第二章 認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市級非遺傳承人認定工作。
認定市級非遺傳承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批、公布等程序。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本人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參加市級非遺傳承人評選:
(一)愛崗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二)居住或長期工作在市級非遺項目流布地域;
(三)熟練掌握某項市級非遺項目,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四)在該項市級非遺項目傳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五)已在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被命名為該項市級非遺項目的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縣級非遺傳承人”)。
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從事傳承工作的人員,不得認定為市級非遺傳承人。
第五條 公民提出申請市級非遺傳承人的,應當經相關市級非遺項目保護單位推薦,審核通過者,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年齡、性別、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等;
(二)個人簡歷;
(三)該項目的傳承譜系,申請人的學習與實踐經歷、技藝特點和成就;
(四)申請人授徒傳藝情況及為該項目保護傳承所作的其他貢獻;
(五)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情況;
(六)有助于說明申請人代表性的視聽資料和證明材料等;
(七)同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使用申報材料進行公益性宣傳推廣的授權書;
(八)自覺開展市級非遺項目傳承、傳播工作,并接受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管理、監督的承諾書;
(九)其他按照有關要求需提供的材料。
市級非遺項目保護單位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推薦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但應當征得被推薦人的同意。市級非遺項目保護單位推薦材料應當包括本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各項內容。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收到推薦材料或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專業人員,對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對材料的規范性、完整性進行審核,結合該項目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分布情況和項目傳承發展狀況,提出推薦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項目保護單位屬市直屬單位的,應由保護單位組織專家對材料的真實性、規范性、完整性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并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后,將相關材料報市人民政府 文化主管部門。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及各有關推薦單位的推薦意見進行研究,并從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庫中,抽取不同類別的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對審核通過后的申報材料進行初評。
第八條專家評審組通過書面建議、集體評議、個人投票的方式,產生市級非遺傳承人初選名單,提交市級非遺傳承人評審委員會審議。初選名單應經專家評審組成員半數以上同意通過。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成立市級非遺傳承人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有關人員和相關領域專家組成,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
評審委員會對各專家評審組提出的初選名單進行審議,并對審議通過人員進行面試,提出市級非遺傳承人推薦名單。對不參加面試的人員,按自動放棄處理。
原則上,專家評審組成員不同時擔任評審委員會成員。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推薦名單及基本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公示期滿后,評審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公示期間社會公眾及有關部門反饋意見,提出市級非遺傳承人建議名單。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審議意見,按照政府部門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研究確議市級非遺傳承人名單,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扶持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支持本行政區域內市級非遺傳承人授徒傳藝,對學藝者進行鼓勵、扶持。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根據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支持市級非遺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資料整理出版、交流等活動;
(三)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四)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條 市級非遺傳承人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獲得的經濟收益,依據有關法律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對年事已高的市級非遺傳承人、瀕危的市級非遺項目的市級非遺傳承人進行搶救性記錄。
第十七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采取文字、圖片、錄音、錄像等方式,全面記錄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和知識等,有計劃地征集 代表性傳承人的代表作品,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組織開展代表性傳承人“五個一”扶持行動,即每年至少對市級代表性傳承人進行一次走訪慰問,發放一筆政府補貼(視各地情況,可參照工會對職工慰問有關規定),召開一次座談培訓工作會,舉辦一次技藝展示活動,組織一次收徒傳藝活動。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九條 市及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制度,加強對轄區內市級非遺傳承人的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是經政府批準設立的專門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機構,在各級文化主管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應當建立本地市級非遺項目及相應的市級傳承人檔案,及時更新其傳承傳播活動等有關信息,適時予以宣傳。
第二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遴選優秀縣級傳承人,建立起市級傳承人后備人才庫。有條件的縣級可建立市級非遺項目傳承群體檔案和振興傳統工藝傳承人才數據庫。
第二十二條 市及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管理、激勵機制。
(一)應當建立市級傳承人定期走訪慰問制度。遇有市級傳承人收徒、罹患重大疾病等重大事項的,應及時走訪慰問。
(二)市級非遺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每個市級非遺項目原則上應在 3 人以內,團體為 1 個。
(三)市級非遺傳承人為個人的,原則上僅能為 1 項市級非遺項目的市級非遺傳承人,為團體的僅能為 2 項以內的市級非遺項目的市級非遺傳承人。
(四)對因年齡、健康等原因,確實無法履行義務者,可保留其市級傳承人資格,授予榮譽稱號,視情不再享有相應的權利。
(五)對表現突出的縣級非遺傳承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納入市級傳承人后備人才庫,并實行動態管理。
(六)因故被取消、終止資格,致使市級傳承人空缺的,可優先從市級傳承人后備人才庫中遴選,按照本辦法認定規定遞補。
第二十三條 市及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市級代表性傳承人傳習活動給予鼓勵支持,可制定考核標準,定期跟蹤、考核。
第二十四條 市級非遺傳承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義務:
(一)定期制定項目傳承計劃,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 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二)采取收徒、辦學等方式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 繼人才;
(三)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四)配合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五)積極參加各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學習培訓活動,主動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推介工作;
(六)在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建立項目檔案和數據庫,完整記錄項目的操作程序、技術規范、原材料要求、技藝要領等;
(七)定期向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交項目傳承情況報告。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部門應指導市級非遺傳承人制定傳承計劃,并定期督查落實情況。所定計劃應與濰水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整體性保護規劃相協調。
第二十六條 市級非遺傳承人有收徒、住所變更、罹患重大疾病、離世等重大變化的,傳承人或傳承人的近親屬應在 10 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門報告。
市級非遺傳承人離世的,項目保護單位應及時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市直文化系統有關單位應于每年 1 月 20 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市級非遺傳承人履行傳承職責的情況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應建立市級非遺傳承人數據庫。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對市級非遺傳承人履行傳承職責情況開展督查、評估,并對其進行動態管理。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市級非遺傳承人予以表彰。
第三十一條 市級非遺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或離世的,經市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核實后,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市級非遺傳承人。
第三十二條 市級非遺傳承人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職責義務或有其他不良行為而造成負面社會影響的,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提出資格取消建議,經市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后,取消其市級非遺傳承人資格。
第三十三條 市級非遺傳承人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應取消其市級非遺傳承人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的縣級非物傳承人管理認定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濰坊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018年12月5日